政策法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重点

实验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烟科[2004]53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和吸引行业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高烟草行业可持续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烟草行业开放型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积极推进烟草行业开放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和吸引行业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高烟草行业可持续创新能力,依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烟草行业科研院所、重点企业以及与烟草行业联合建立产学研常设科研机构的行业外有关单位,为增强烟草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围绕烟草行业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烟草科技竞争,开展烟草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优秀高级科研人员、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实验研究基地,是烟草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旨在适应烟草行业科技发展需求,加强烟草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自主研发能力,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构建烟草行业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的公共研发平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探索,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成为人才储备平台;使其具备较好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和科技交流平台;完善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新型实验室运作机制,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烟草行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二章 申请、认定和评估条件、程序

    第四条 根据烟草行业技术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建立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申报建立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实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实体是已经运行 3年以上的实验室。

    (二)申报建立行业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是烟草行业独立法人单位,以及与烟草行业联合建立产学研常设科研机构的行业外有关单位。

    (三)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应符合烟草行业的技术政策与产业政策,烟草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在关系烟草经济发展的相关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在申报专业领域中具有行业领先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烟草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实验室评估期间(评估年度上溯三年内)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行业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 2项,科研项目总经费 500万元以上。

    (四)具备能够满足和开展烟草行业重大科研任务研究所需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 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和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

    (五)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50岁。

    (六)实验室总人数应在 15人以上,实验室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职研发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 80% ,其中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占 40% ,高级职称人员占 30% 以上。

    (七)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初步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成为烟草行业主要的开放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内外与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申请、认定和评估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逐条进行严格而规范的自评、自查工作,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基本符合《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解释》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评审申请书》、《建立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的格式与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的《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建立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报告》统一由各有关省级局、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局、工业公司向国家局申报。

    (三)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以及与烟草行业联合建立产学研常设科研机构的行业外有关单位直接向国家局申报。

    (四)报送国家局的申请书及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 3份,并附省级局、工业公司书面批准文件。

    (五)国家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办法》对申报单位的《建立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现场考察实验室,经综合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有关各方面情况,确定有关单位评估成绩,评估合格的授予“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称号”。

    (六)国家局每 3年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委托评估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评估一次,主要对重点实验室 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国家局按及格、不及格二个档次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评估结果为“不及格”的实验室,将撤消“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称号。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局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烟草行业科研支持领域,组织并主持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活动,检查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八条 国家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

    第九条 各省级局、工业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检查本省行业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并指导相关学术交流活动,解决重点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等。

    第十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配合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等。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承担烟草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科研项目,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保持并发挥申报专业领域的技术研究、成果推广的牵头与推动作用,完成烟草行业重大科研任务,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烟草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面向社会逐步开放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图书资料、软件以及研究工作;为烟草科技、经济发展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信息。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坚持“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国家局资助为辅,争取社会支持”的原则,重点实验室要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局将积极扶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投入必要的资金。所投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的经费支出以及人才培养、国际技术交流等活动支出。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属于国家局无偿拨款的统一纳入国家局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国家局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的管理体制,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应逐步对行业及社会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任期由依托单位决定,并报国家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自由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应聘请一定数量的客座研究人员。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科研项目外,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可以逐步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从事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共建实验室。

    第十八条 国家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宗旨、主要任务和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考核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保留,对不符合评估标准的重点实验室撤消称号。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更名、撤消需经国家局审核批准。第二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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