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

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国烟科[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特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保密既要保障烟草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烟草行业发展。
    第三条 烟草科技秘密是指国家秘密中涉及烟草科技的内容。
    第四条 烟草科技秘密工作是烟草行业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烟草科技秘密工作要依靠产生和持有科技秘密的广大烟草行业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在国家局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具体管理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级烟草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对烟草行业科技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二章 烟草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凡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烟草科学技术,应当列入烟草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二、失去我国的独有性;
    三、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烟草科技秘密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的技术;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的一般技术;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九条 烟草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烟草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对烟草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2、我国独有,并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工艺技术;
    3、名优卷烟配方工艺、香精香料调香技术;
    4、低焦油、新烤烟型、新混合型卷烟配方及制作技术;
    5、国家级重大科研投资合作项目;
    6、国内外合作,对外签定对第三方保密的双边合作计划(其中包括引进消化、吸收国际领先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创新技术资料、图纸等)。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并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大的;
    3、拟定中的重大烟草科技政策;
    4、拟定中的全国性烟草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技术改造规划;
    5、国家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中的烟草科技项目年度中、长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烟草科技秘密原则上不定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三章 烟草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一条 密级的确定
    一、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编发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产生科技秘密成果的单位依照规定第七、八条,及时确定密级。
    二、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三、有关单位应当在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四、凡确定科学技术密级的,应标明密级或加盖密级专用章,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范围、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十二条 密级和变更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十三条 解密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六、科技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产生单位在保密期限内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报国家科委审定。
    第十四条 保密期限延长 各级烟草科技保密主管部门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对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科技保密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单位确定和变更的烟草科学技术国家秘密的密级及其解密情况,按年度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汇总审定后报国家科委审核。

 

第四章 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管理烟草行业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确定和调整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及其具体范围;
    三、按规定审查或审批涉外的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参与烟草行业的重大科学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行业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六、表彰、奖励烟草行业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烟草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配备人员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烟草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和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广播、电影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条 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烟草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带烟草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烟草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烟草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要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烟草秘密技术出口,要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烟草秘密技术在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推广应用烟草秘密技术,应当选择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烟草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烟草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专利
    一、绝密级烟草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烟草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批准。
    三、机密级、秘密级烟草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奖惩
    一、各级烟草企事业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犯国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于泄露烟草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及各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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